商报讯 今后,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市区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昨天,由市长邵占维主持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据悉,该办法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实施。
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是在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之后,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市委、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并将其纳入今年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内容之一。
《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确定的参保对象:市区非农户籍尚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的非从业人员。
缴费标准:居民每人每年缴费450元。其中,老年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财政分别予以补助。持有效期内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特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限精神、肢体、智力)的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居民,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每年1月5日至3月25日为缴费期。参保居民按时缴纳保费后,即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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